Re:我想让一个专利无效,应该从该专利的那个方面考虑?
找同事讨论下没什么不好,来这里发言的都没混到老大的地步呢.我说你找你的同事讨论讨论也是很正常的,你打过多少官司?Re:我想让一个专利无效,应该从该专利的那个方面考虑?
另外别给我扣帽子我说你找常做无效的问问不代表我给你下什么评价了,我又没见过你,对你的情况我不做任何评判,就这个新型创造性评判的实战标准在这里讨论而已,话题撤远了没用,Re:我想让一个专利无效,应该从该专利的那个方面考虑?
审查指南400页给出了明确的对新型创造性的定义标准:1有实质性特点(注意了不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有实施效果.大实话说第2条是人就吹的出来,专利上一般都能撤出点边,这个实施效果说白了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能完全照拌资本主义的东西,结果立法的时候就加了这么个玩意.那实质性特点如何定义的呢?401页第2段,劝你背下来,一般原则是很重要的,没几个特殊原则.是不是该领域的你还要是在摸不透我也没什么好说的了Re:我想让一个专利无效,应该从该专利的那个方面考虑?
拉里 wrote:找同事讨论下没什么不好,来这里发言的都没混到老大的地步呢.我说你找你的同事讨论讨论也是很正常的,你打过多少官司?
不好意思,我不是律师,还没打过官司,见笑啦。
我不在代理行业,想进来,正酝酿决心和勇气呢。
是不是建议我不要进来?
Re:我想让一个专利无效,应该从该专利的那个方面考虑?
拉里 wrote:楼上的一看就没怎么做过无效,对外观,新型,发明的评价是完全错误,希望你别在这里误导大家.
首先无效外观是经常的事情,外观的无效证据就是大海捞针,但并不是捞不到,因为大部分外观的无效证据都是由请求人提出的.实际产品在专利申请之前存在,请求人才会来无效,彻底通过代理机构检索证据的非常少,我们所这边就遇到过2次.这种事情纯粹是给代理公司送钱花没任何意义.
第2对新型,检索新颖性90%的情况是不可能的,新颖性不会对无效起任何作用,你找到一篇抵触申请又能怎么样?无效掉这个专利吗,P用没有,无法把创造性打掉跟什么都没说一样.而且无效新型实际上比无效发明要难的多,因为无效新型评价创造性所使用的证据组合条件很苛刻,第一必须是本领域内的,第2必须是一篇对比文件加常识,你拿两篇对比文件就违反指南规定了.
对于发明,我可以告诉你无效发明的主导方向不是创造性,因为发明是要过实审的,别当审查员都白痴,人家几年十几年的检索就负责一到两个分类号,特别是那些进入多个国家的国际申请,你想通过检索中国专利局,美国专利局或者欧洲专利局都是希望很渺茫的,当然你外语足够强,可以去检索更多的专利局,如果你没这个本事那劝你别把主要精力投到这个上面,再告诉你一次审查员不是白痴.无效发明的出发点第一是与委托人合作,通过委托人去查找专利以外的其他证据,使用证据,其他文件公开.第2是寻找第一次公开与授权公告之间两份专利文件的纰漏.26条3 4款,33条,细则20条1款,在这些上面做文章
不完全同意你第二点:
原告起诉所谓侵权人,要有检索报告,如果检索报告说明丧失新颖性也不可能起诉,此时要无效原告的实用新型,如你所说第二点正确。但利用丧失新颖性并非一无是,且主动无效他人实用新型的事例也不少,丧失新颖性是必须考虑的。
Re:我想让一个专利无效,应该从该专利的那个方面考虑?
请尊重别人的劳动。为什么不想到合作,首先想到就是致人于死地。取消专利权,大家滥用知识产权,最后的结果,你也不一定赚钱Re:我想让一个专利无效,应该从该专利的那个方面考虑?
拉里 wrote:呵呵说我误导的那位,是不是好好研读下你引用的审查指南这段话,揣摩下,我多少还是有一些实战经验的,打过20来场官司吧,这点烂熟于心的,不论是无效方还是维持方,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争论的焦点很多都在于对比文件是不是可以结合.在实用新型本身技术革新不高的情况下,制止对方对比文件结合是最强硬最有效的方法,所以必须明确对比文件所属技术领域,以及对比文件数量,还有是否明确给出结合技术启示.
这位仁兄,说的肯定;
请教一点:“是否明确给出结合技术启示” 也是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标准吧?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的技术方案” 不是一个具体的操作尺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