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在先许可实施与在后转让的问题
<专利法详解>中提到这么一段话:“专利权人虽然签订了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但他仍然可以将该专利转让与第三人,不影响被许可人与其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原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承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因为专利权转让而使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例如停止许可合同的实施),它可以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求原专利权人赔偿损失。”
请问
1、在后的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究竟能否禁止在先的专利被许可人继续实施专利?(是否可类比于“买卖不破租赁”?)
2、如果受让人有权以违约为代价禁止实施,那么该违约责任究竟是由转让人还是受让人承担,还是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详解的解释来看似乎有些矛盾。
Re:专利在先许可实施与在后转让的问题
一切以许可合同为准。合同未规定,因专利权转让,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原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承受”。详解无错。Re:专利在先许可实施与在后转让的问题
如果专利转让以后,原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承受,详解为什么又说“因为专利权转让而使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例如停止许可合同的实施),它可以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求原专利权人赔偿损失。”?既然受让人承受了权利和义务,即使受让人违约,被许可人人也不能向原专利权人请求赔偿,而只能要求受让人赔偿。这就是我觉得矛盾之处。Re:专利在先许可实施与在后转让的问题
已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对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有约束力。未备的专利实施许可案合同,如果专利权转让合同中没有涉及该专利实施许可案合同,对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没有约束力。由此给专利实施许可案合同受让人造成损失,当然要由原专利权人赔偿。
至于原权利人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3个月内,还未来得及办理备案即又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的,如果原专利权人没有告之专利权受让人,至使实施许可合同在专利权转让登记前已经完成备案的,由此给专利权受让人或专利实施许可案合同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均由原权利人赔偿。
没查法条,纯属个人意见。
Re:专利在先许可实施与在后转让的问题
楼上分析的有道理,也符合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MS引入了“善意取得”原理!Re:专利在先许可实施与在后转让的问题
专利合同不管是实施许可,还是专利转让,都是私权,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可以任意约定,咋约定就咋办。Re:专利在先许可实施与在后转让的问题
因为专利权转让而使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例如停止许可合同的实施),它可以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求原专利权人赔偿损失这句话的意思是,因转让专利权这一行为造成的被许可人的损失,应当由原专利权人赔偿,而不是说转让之后的损失
因为转让这个行为动作是原专利权人作出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