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方法权利要求的一个问题
见到代理所这样一个申请文件,独权1:
一种冷凝器上加有化霜回路装置的空调器,……
独权2:
一种提高空调冷凝器化霜效率的方法,……
这个化霜的空调器和化霜的方法,讲得就是同一件事,一个说成产品,一个说成方法,我们觉得独立权利要求2完全是在重复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必要再写出来,而且审查指南提到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得六种情况为:
(i)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ii)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iii) 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iv)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v)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vi) 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这个案子出现得情况不同于以上六种,尽管说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不局限于以上六种情况,但是本案中这种写法是不是有必要,允许这样写吗?
请高人指点:
Re:请教,关于方法权利要求的一个问题
这个包含计算机程序么?如果包含的话是都要写的……如果只写方法,那么只有在program running的时候才能够保护
而写了装置的话,只要有人仿制就可以维权了
Re:请教,关于方法权利要求的一个问题
本案的这个产品谈不上太大的创造性,就是能申请的样子,没有设计到软件程序的问题,
其实独权2就是把实施例里怎么在冷凝器上加装一个东西,然后实现某种结果。
如果是我,我会要求一个产品权利要求,然后把具体所谓的方法放在实施例里讲,根本就是在重复讲述一个东西。
简单的说,一个发明,可以讲成产品发明,也可以讲成方法发明,本申请文件,就是把它先讲成产品发明,再讲成方法发明,如果说这样可以的话,有什么特别的好处?防侵权的时候有利,对嘛?
有没有什么专门关于方法专利的论著,在这方面有很多问题?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