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回归线 发表于 2007-11-4 18:59:50

《专利法》第11条的理解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就发明和实用新型,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就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相比,专利权人就外观设计获得的禁止权种类明显要少,没有禁止使用权、禁止许诺销售权。请帮忙解释下原因,谢谢。

roadwind 发表于 2007-11-5 18:25:49

Re:《专利法》第11条的理解

与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不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独占权。
这是因为,赋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制造有关产品是复制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为达到这个目的,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或者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足够了,没有必要限制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至于许诺销售,TRIPS协议没有要求其成员赋予外观设计权利人禁止他人进行“许诺销售”行为的权利,我国没有必要超出TRIPS协议的规定,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这种权利。

maerwei 发表于 2008-1-14 18:06:52

Re:《专利法》第11条的理解

说白了,就是跟人家洋人学的,人家咋样咱们就咋样!!
没啥为啥!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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