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曲直 发表于 2007-12-1 21:57:35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专利门 wrote:
是不是改劣?看看我的分析:
http://dopic.org/cgi-bin/bbs/topic.cgi?forum=9&topic=322

请问:这个案子终结了吗?

专利门 发表于 2007-12-1 21:58:22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辩曲直 wrote:
大家讨论得很热烈,我举就个简单的例子,以期帮助理解。
专利产品的独权:一种治疗病W的靶向片剂,该片剂的活性成分由重量配比为A—X份、B—Y份和C—Z份的原料药制成。
涉案产品:一种治疗病W的汤剂,该汤剂的活性成分由重量配比为A—X份、B—Y份和C—Z份的原料药制成。
效果:靶向片剂明显优于汤剂。
提个问题:
药品的核心技术就是有效成分的配比,会有自己在权利要求里面限制剂型的情况出现吗?

辩曲直 发表于 2007-12-1 22:16:19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专利门 wrote:
提个问题:
药品的核心技术就是有效成分的配比,会有自己在权利要求里面限制剂型的情况出现吗?

这种案子多着呢!
这就是撰写的问题啦,如果是新的复方当然可请求保护一种药物组合物了。

刘立国律师 发表于 2007-12-1 23:15:18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辩曲直 wrote:
大家讨论得很热烈,我举就个简单的例子,以期帮助理解。
专利产品的独权:一种治疗病W的靶向片剂,该片剂的活性成分由重量配比为A—X份、B—Y份和C—Z份的原料药制成。
涉案产品:一种治疗病W的汤剂,该汤剂的活性成分由重量配比为A—X份、B—Y份和C—Z份的原料药制成。
效果:靶向片剂明显优于汤剂。


大家讨论这么多,可能还没有对“改劣发明”进行准确的定义
上面这个例子,只有一个技术特征不同“靶向片剂”和“汤剂”,由此带来技术效果变差,如果这两个技术特征符合“等同”,并且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片剂时,就是侵权;反之,不侵权。

而我们讨论的“改劣发明”,是通过减少一个技术特征、或者采用一个明显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导致技术效果变差。等同是不减少技术特征的。
从法理上讲,“改劣发明”和多余指定情况下如果被判侵权,会导致公众对专利保护范围的不可预知性。

辩曲直 发表于 2007-12-2 00:29:16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刘立国律师 wrote:
大家讨论这么多,可能还没有对“改劣发明”进行准确的定义
上面这个例子,只有一个技术特征不同“靶向片剂”和“汤剂”,由此带来技术效果变差,如果这两个技术特征符合“等同”,并且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片剂时,就是侵权;反之,不侵权。

而我们讨论的“改劣发明”,是通过减少一个技术特征、或者采用一个明显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导致技术效果变差。等同是不减少技术特征的。
从法理上讲,“改劣发明”和多余指定情况下如果被判侵权,会导致公众对专利保护范围的不可预知性。

“改劣”和“等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从技术效果上来比较的,而后者是从技术方案的本身来比较的。很多“改劣发明”既没有减少技术特征,也没有采用明显不等同的技术特征来替换,有的甚至还增加了技术特征。

flamingo 发表于 2007-12-2 00:46:39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辩曲直 wrote:
“改劣”和“等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从技术效果上来比较的,而后者是从技术方案的本身来比较的。很多“改劣发明”既没有减少技术特征,也没有采用明显不等同的技术特征来替换,有的甚至还增加了技术特征。

前一句非常正确。

最后半句“有的甚至还增加了技术特征”,很难理解。
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还需要讨论改劣吗?

nathon 发表于 2007-12-2 00:53:29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flamingo wrote:
前一句非常正确。

最后半句“有的甚至还增加了技术特征”,很难理解。
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还需要讨论改劣吗?

这也是改劣的一种啊,只是这种肯定构成侵权而已,哈.
所以,改劣也是要分情况讨论的,在没下定义之前,永远说不清

flamingo 发表于 2007-12-2 00:58:04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刘立国律师 wrote:
大家讨论这么多,可能还没有对“改劣发明”进行准确的定义
上面这个例子,只有一个技术特征不同“靶向片剂”和“汤剂”,由此带来技术效果变差,如果这两个技术特征符合“等同”,并且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片剂时,就是侵权;反之,不侵权。

而我们讨论的“改劣发明”,是通过减少一个技术特征、或者采用一个明显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导致技术效果变差。等同是不减少技术特征的。
从法理上讲,“改劣发明”和多余指定情况下如果被判侵权,会导致公众对专利保护范围的不可预知性。

“减少一个技术特征”,属于“多余指定”讨论的范围。
“采用一个明显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导致技术效果变差”,也非“改劣”。“明显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已无法律依据判定侵权,无需讨论改劣。

flamingo 发表于 2007-12-2 01:01:45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nathon wrote:
这也是改劣的一种啊,只是这种肯定构成侵权而已,哈.
所以,改劣也是要分情况讨论的,在没下定义之前,永远说不清

改劣与等同判定不可分离,改劣的概念是为了讨论手段、效果是否基本相同而引入的。因此您说的这种情况,非这里讨论“改劣发明”的范围吧?

辩曲直 发表于 2007-12-2 01:04:51

Re: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劣发明”的态度怎样?

flamingo wrote:
前一句非常正确。

最后半句“有的甚至还增加了技术特征”,很难理解。
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还需要讨论改劣吗?

“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就不能讨论改劣?现实中的例中多着呢,有技术方案可能就是因为增加了一个特征而使整体效果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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