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la 发表于 2007-12-12 18:35:20

Re:[转贴]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追踪(施耐德VS正泰)

如果真如报道所说在先专利已经公开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那么复审委直接通过新颖性就能判定在先专利是抵触申请了,正泰专利无效不就得了,施耐德还何必在温州法院引出什么法条上根本没有记载的“在先专利抗辩”来。这本身就是就说明这个逻辑存在问题

而且,复审委已经论证认为对比文件根本就不能破坏新颖性么,也就说专利局复审委也是认为施耐德提供所谓在先专利根本就没有公开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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