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要视图存在不对应就可以判断为不适于工业应用呢?
已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也难免会出现视图不对应的情况,尤其是线条图的申请。而视图不对应本身不在细则64.2之列。多数情况要用细则2.3来判断。那就带来一个问题,是否只要视图存在不对应就可以判断为不适于工业应用呢?还是另有一个标准。
Re:是否只要视图存在不对应就可以判断为不适于工业应用呢?
不适于工业应用?好像有些夸张了吧?刚收到一个外观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就是视图不对应的,审查员引用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4.2Re:是否只要视图存在不对应就可以判断为不适于工业应用呢?
而且无效的话可以针对无效的理由进行修改的,个人认为问题不会太大,仅供参考Re:是否只要视图存在不对应就可以判断为不适于工业应用呢?
我指的是已经授权的外观专利。我看到的事实是:各视图存在细微的不对应时,
修改成各视图对应,会被无效掉,因为修改超范围了;
不改,则无效不掉,前面说了,视图不对应不在64.2之列,只能用2.3,类似情形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案例太多了。
困惑。
海天达专利顾问 wrote:
不适于工业应用?好像有些夸张了吧?刚收到一个外观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就是视图不对应的,审查员引用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4.2
Re:是否只要视图存在不对应就可以判断为不适于工业应用呢?
海天达专利顾问 wrote:而且无效的话可以针对无效的理由进行修改的,个人认为问题不会太大,仅供参考
不要误导群众,无效程序中是不允许修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
Re:是否只要视图存在不对应就可以判断为不适于工业应用呢?
不好意思,我理解错误,我以为是视图名称对应错误,而楼主的意思好像是图片在制作时画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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