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请问,按指南的规定,在无效宣告中,只能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不能修改说明书。如果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一致,或者不支持,该怎样修改?Re: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依说明书修改,且修改不得超范围Re: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在无效中,只允许删除和合并两种修改方式,所谓删除是指:删除一些权利要求;而合并是指相互之间没有引用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技术特征的合并。无效中不能从说明书添加特征到权利要求,假如在允许的两种方式你还实现不了支持问题,那么你只能放弃该权利了!
个人意见,欢迎指教!
Re: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补充一下,合并式修改可以删除一个权利要求中的并列技术方案。说明书的修改也可以修改一些明显的错误等。Re: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非常感谢!如果是形式上不支持呢?权利要求不能补入说明书,而说明书中又没有相应的段落。具体实施方式虽然有相应的内容,但比较分散。这样的情况下怎么办?Re: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期待高手解答Re:关于无效中的修改
以前听复审委老师的讲课时谈到这个问题,说是在无效阶段不要求说明书具有在形式上与权利要求书相一致的部分,可能在实际做出无效决定时会照顾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不会因为形式上不支持而又无法修改而宣告无效。在2006版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关于“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原先的“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一句话被删除了。因此,权利要求只需要能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出即可,而无需在形式上得到支持。可能就是因为很多人以形式不支持而提出无效,审查指南才做了如此修改,或者,这也只是修改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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