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含糊些好,还是具体些好
请教各位,请问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是写得含糊些好呢,还是描述具体、详细些好呢?多谢啦Re: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含糊些好,还是具体些好
不太了解楼主的意思?权利要求就不能用含糊这个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的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而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也为无效宣告的理由。
本人觉得独立权利要求在满足授予专利条件的基础上尽量采用上位概念,或许楼主的意思就是上位概念的意思吧!但一定要在从属权利要求、说明书中加以细化。
欢迎指正!
Re: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含糊些好,还是具体些好
呵呵,我的表达确实不准确,举个例吧,我要表达我的桌子的材料是红木,我是说:桌子由木头做成,还是说:桌子由红木做成,哪一个更好呢?Re: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含糊些好,还是具体些好
呵呵,你说的木头不就属于红木的上位概念么?独权写木头,从权写红木就好了。
独权尽量写上位概念,这样范围才是最大的。
Re: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含糊些好,还是具体些好
对对对,那我要是只写上位概念,不再用从权做具体的描述,又怎样呢?对实用新型而言,因为没有实审的步骤,这种写法会不会在无效程序中带来不利因素呢?Re: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含糊些好,还是具体些好
纠正一下海天达专利顾问,对实用新型而言,它只保护结构,不保护材料。虽然木头是红木的上位概念,但是用红木的话并不受保护。我认为对于机械领域,实用新型独权还是写的具体点好,因为机械领域的案子有时很难提取上位概念。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