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问题
许多国外机械专利经常在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结构,以及该结构的具体功能。比如一专利权1“肘杆的上连接与锁销之间可滑动地枢轴支撑连接,使得固定接点与可动接点之间产生熔融状态下而进行脱扣动作时,锁销不受上连杆的约束干涉而能够旋转到释放位置。”
请问在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是否需要考虑“使得固定接点与可动接点之间产生熔融状态下而进行脱扣动作时,锁销不受上连杆的约束干涉而能够旋转到释放位置。”这部分功能描述?《审查指南》是否有说明?
Re: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问题
功能性限定涵盖了能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技术手段Re: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问题
个人感觉,如果像上述那样描述,有写入效果的嫌疑。个人认为,机械领域的撰写,最好还是将功能性描述作为定语放在核心词前面,这样才是功能性限定。
不过机械领域的撰写,恐怕还是直接描述结构更好,除非有很多实施例,以及用结构不能描述的情况,才能用功能性限定。
个人认为,之所以按照上述那样描述,可能是习惯写电学申请的人的撰写习惯。一般国内申请中,电学申请,往往是将功能性描述放在某个名词之后,形成功能性限定。
以上仅仅是一家之言。
Re: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问题
那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是否要考虑这部分功能性或者说是效果的描述呢?Re: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问题
1.需要考虑,因为这是对“可滑动地枢轴支撑连接”这一连接方式的进一步限定。2.根据《审查指南》有关功能性描述的说明,进行概括如下:
一. 允许的情况:
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 : A.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
B.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二.不允许的情况:
A. 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
B.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C.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替代方式,则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
D.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Re: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问题
如果这样的话,无效此专利需找其功能描述的公开内容。。。。。再进一步说,假如对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加上其功能描述,那此专利具有专利性的可能就大大增加了,好像有点说不通。Re: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问题
如果,技术特征加上的功能描述是该技术特征的必然功能或效果,那么加与不加是一样的。如果,技术特征加上的功能描述是对该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那么其所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没有功能描述的保护范围小。我个人认为,无效此专利只需找能体现其功能描述的一种具体现有技术(如结构或形状)就可以使其失去新颖性或创造性了。
Re: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问题
现在找到了其具体的结构和形状,但没有找到与其对应的功能描述,是否可以把其无效掉Re: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问题
需要考虑Re: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问题
fengsha2k wrote:现在找到了其具体的结构和形状,但没有找到与其对应的功能描述,是否可以把其无效掉
不能,“方式、功能、效果”都要对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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