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sha2k 发表于 2008-8-15 14:52:15

Re: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问题

colinmentor wrote:
不能,“方式、功能、效果”都要对应起来。

那这样的话,岂不是应当在权利要求里多写一些实际上没什么用的方式功能效果,好像有点想不通。

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08-8-15 18:32:55

Re: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问题

adong_ip wrote:
如果,技术特征加上的功能描述是该技术特征的必然功能或效果,那么加与不加是一样的。
   如果,技术特征加上的功能描述是对该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那么其所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没有功能描述的保护范围小。我个人认为,无效此专利只需找能体现其功能描述的一种具体现有技术(如结构或形状)就可以使其失去新颖性或创造性了。

说得好,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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