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讨论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的”强制许可“的规定
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 ,对于强制许可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专利或者实施专利不充分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对专利“跑马圈地”行为有牵制作用吗?
“正当理由”如何界定?例如?
Re:欢迎讨论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的”强制许可“的规定
至于是否对专利跑马圈地有多大的牵制作用,要看该条规定里的“无正当理由”以及“实施不充分”如何界定。另外,顺便问一下,这是哪一稿?是国务院上次通过的那一稿吗?Re:欢迎讨论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的”强制许可“的规定
没作用,随便许可一个关联企业就算\"实施\"了Re:欢迎讨论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的”强制许可“的规定
有时候,法律是起威慑作用的,如果满足规定的条件,对于滥用专利权、非法垄断技术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的。
适用强制许可可以考虑参照TRIPS协议第31条制定可操作的配套细则、
法院在适用法律和进行司法解释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对待、灵活运用。
Re:欢迎讨论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的”强制许可“的规定
这是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Re:欢迎讨论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的”强制许可“的规定
请教:中国有强制许可的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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