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一个实际遇到的公知技术抗辩问题
前几日遇到一个公知技术抗辩的问题,请教各位:专利权利要求为包含了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方案,即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A采用功能性描述进行了限定,在说明书及附图中公开了两个实施例,分别记载了该功能性特征的两个不同的实现方式(具体结构)。
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其中与功能性特征对应的特征a与专利特征A实现了相同的功能,且与专利的一个实施例的结构完全相同。
公开文献公开了一个技术方案,其中记载了一个具体结构特征,该结构与被控侵权物技术特征a的结构完全不同,但实现的功能相同,公开的具体结构也与专利两个实施例的具体结构不相同也不等同,但实现的功能也相同。
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1)如果从具体结构层面判断,通过公开文献的具体结构无法显而易见的得出被控侵权产品特征a的具体结构,因此,抗辩不成立?
(2)如果从功能层面判断,公开文献公开的具体结构的功能与被控侵权物特征a的具体结构实现的功能相同,因此,抗辩成立?
多谢各位指教!
Re:求教:一个实际遇到的公知技术抗辩问题
公知抗辩难道不是针对整个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还能把其中一个部件拉出来公知?
Re:求教:一个实际遇到的公知技术抗辩问题
现在有三份技术:a: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b:被控侵权物
c:现有的公知技术
如果你要采用公知技术抗辩,需要拿b和c比较,并且得到b和c完全一致的结论,说明你用的就是公知技术。
Re:求教:一个实际遇到的公知技术抗辩问题
我的问题是,公知技术抗辩是在功能层面比较还是在具体结构层面比较,实际上功能层面比具体结构更上位,所以按功能比,抗辩成立,按具体结构比,抗辩不成立,谢谢Re:求教:一个实际遇到的公知技术抗辩问题
个人认为都应该成立既然权利要求中仅仅以功能进行限定
那么就应当允许被控侵权嫌疑人以功能进行抗辩
毕竟侵权认定的依据是权利要求而不是说明书
但是又有所谓的公知抗辩仅适用于等同专利侵权,不适用于相同专利侵权的说法
呵呵
Re:求教:一个实际遇到的公知技术抗辩问题
用功能进行对比,公知技术。。Re:求教:一个实际遇到的公知技术抗辩问题
公知技术抗辩或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含义是指,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不构成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那么,关键就在于如何证明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我觉得,可以参考专利法有关新颖性的规定的前半部分,即“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因此,如果按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本案应该按具体结构比,并以指南中有关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来进行比对,也就是,“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具体到本案,如果被控侵权物的这个结构特征与公开文献技术方案的相关特征相比,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应视为属于现有技术,即抗辩成立。
如果按功能进行比较,则相当于参考了创造性判断标准,即,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进行比较,这似乎不符合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含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是对一个以上的现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据说有些法院也认定公知技术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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