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antm 发表于 2010-7-2 01:27:36

关于此商标驳回复审问题!

客户申请44类 护眼堂,被审查员驳回,驳回理由是 仅仅直接表述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

客户用其个体名义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为 “护眼堂”

请大家予以分析!
谢谢

shengdi08 发表于 2010-7-2 02:49:11

Re:关于此商标驳回复审问题!

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并无不妥,或者说这个驳回理由还是比较合理的。

founderlaw 发表于 2010-7-2 03:56:21

Re:关于此商标驳回复审问题!

不要复审了,典型的内特。

jeantm 发表于 2010-7-2 06:54:13

Re:关于此商标驳回复审问题!

founderlaw wrote:
不要复审了,典型的内特。

内特??什么意思?

商标咨询大师 发表于 2010-7-2 07:02:29

Re:关于此商标驳回复审问题!

商标法十一条一款二项的简称。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此商标驳回复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