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banvxia wrote:为什么说0——1的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0——2?
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在0——1倍内来调节光束的宽窄,而且都是呈虚像,虽然凸透镜成像规律是一公知常识,但是在本领域还没有利用1——2倍焦距呈实像来达到高照明度的集中照明。
另外,该专利的技术被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商业成功,也当然具有实质性的特点。
说0——1的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0——2,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但在专利圈里的人都这样说,已经成了习惯性的错误,已经改不了了,但基于这一认识得出的结论没有错。正确的解释是: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0——1的范围,他人就不能要求保护0——2的范围,因为0——2的范围包括了0——1的范围,既包括了现有技术。
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马龙 wrote:0——2倍包括1——2倍,但0——2倍不是1——2倍。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能包括0——1倍的现有技术,如果0——1倍的现有技术被你的专利保护起来,这合理吗?所以,任何想要把现有技术作为自己的无形资产加以保护的权利要求,都是不合理的,是要被无效掉的,这是专利领域立法中的基本观点。
谢谢您的回复。但是在现实中,尤其在科技发达的今天,丝毫不利用现有技术的发明根本没有可能,我想权利要求书中写的两倍内焦距也是对该发明的功能上的一种阐述,而且专利权人对0——1倍的照明装置也没有提出相应的侵权责任。专利制度在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的创造活动。
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banvxia wrote:谢谢您的回复。但是在现实中,尤其在科技发达的今天,丝毫不利用现有技术的发明根本没有可能,我想权利要求书中写的两倍内焦距也是对该发明的功能上的一种阐述,而且专利权人对0——1倍的照明装置也没有提出相应的侵权责任。专利制度在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的创造活动。
你没有看明白我写的意思,专利权属于私权,属于一种可以归属于个人的资产,因此,专利法不允许把现有技术作为某个人的专利加以保护。你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把包括了一个完整的现有技术作为你的专利内容加以保护,因此是不合理的。换言之,你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处理好,以至于让现有技术也落入了你的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内,别人如果采用1——2倍焦距,也会被认为侵权,所以你才难以保住专利权。
利用现有技术的发明与把现有技术包括在内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书内是不一样的,现有技术不应该作为某个人的专利加以保护。
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了解关于数值的新颖性的评判。。。楼主提到“该专利权利要求是0——2倍焦距的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是0——1倍焦距的技术特征”楼主参见并分析审查指南先(第二部分第三章3.2.4数值和数值范围)。。看看关于数据范围的创造性的评判,小范围数据的现有技术影响专利申请的大范围数据的新颖性。
2、关于答复审,首先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数字为“1-2的倍数”(为什么这样修改,参见何分析第二部分第三章3.2.4数值和数值范围)。这样解决了新颖性。
3、陈述具有创造性的理由,理由必须充分,也就是你提到的技术偏见,你要用证据或者理论分析来论证,而不是简单的一再强调有创造性。。(就是要有理有据)
4、还是那句话,这是“技术+法律”综合能力,建议找经验的代理人。
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谢谢两位。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学习学习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学习学习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数值范围对比的规定,实际上我理解为是专利撰写上的系统性风险,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而不是绝对公平。退一步说(不考虑新颖性的问题),如果区别仅在于此,而此又确实可能是一种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手段,那么,客观上就需要给出其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因此,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可能就是背对背的,申请人不可能面面俱到。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内容不公开,不清楚,简单0-1,0-2对比,太不准确了,无意义。Re:请教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无效阶段也能这么修改?patentchina wrote:
1、了解关于数值的新颖性的评判。。。楼主提到“该专利权利要求是0——2倍焦距的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是0——1倍焦距的技术特征”
楼主参见并分析审查指南先(第二部分第三章3.2.4数值和数值范围)。。看看关于数据范围的创造性的评判,小范围数据的现有技术影响专利申请的大范围数据的新颖性。
2、关于答复审,首先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数字为“1-2的倍数”(为什么这样修改,参见何分析第二部分第三章3.2.4数值和数值范围)。这样解决了新颖性。
3、陈述具有创造性的理由,理由必须充分,也就是你提到的技术偏见,你要用证据或者理论分析来论证,而不是简单的一再强调有创造性。。(就是要有理有据)
4、还是那句话,这是“技术+法律”综合能力,建议找经验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