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颖性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153页有几个关于新颖性破坏的例子:(4) 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颖性。
【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内燃机用活塞环,其活塞环的环直径为95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圆环直径为70~105毫米的内燃机用活塞环,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2】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乙烯-丙烯共聚物,其聚合度为100~2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聚合度为50~400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为什么这两个例子里的发明有新颖性?难道例子1中申请保护70-105不包括95?例子2中申请保护50--400不包括100-200?那位大师解释一下。谢谢
Re:关于新颖性问题
这种情况可以看成选择发明,新专利可能被授权,但是实施新专利一定侵权Re:关于新颖性问题
简单的说就是: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点”破坏“面”的新颖性;反过来则不破坏。Re:关于新颖性问题
joy1018 wrote:简单的说就是: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点”破坏“面”的新颖性;反过来则不破坏。
贊成LZ意見!
Re:关于新颖性问题
赞成LZ意见Re:关于新颖性问题
实施相互许可的情况,应该是这种吧。Re:关于新颖性问题
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点”破坏“面”的新颖性;反过来则不破坏。好理解。但是如二楼说的“新专利可能被授权,但是实施新专利一定侵权”,这就麻烦了。既然新专利授权了,为什么不能实施呢?那位明白人再解释解释。谢谢Re:关于新颖性问题
joy1018 wrote:简单的说就是: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点”破坏“面”的新颖性;反过来则不破坏。
传说中的小范围破坏大范围
Re:关于新颖性问题
shengyuan100 wrote: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点”破坏“面”的新颖性;反过来则不破坏。好理解。但是如二楼说的“新专利可能被授权,但是实施新专利一定侵权”,这就麻烦了。既然新专利授权了,为什么不能实施呢?那位明白人再解释解释。谢谢
很简单,如果实施新专利,按照专利侵权的技术特征对比原则,新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一定落入旧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这就引出了专利法中的交叉许可概念。即新专利和旧专利的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这对双方都有好处:新专利权人可以避免侵权,旧专利权人可以获得更新的技术。当然,是否一定能交叉许可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再深一步的说,专利局作为行政机构,只负责判断新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至于是否侵权,那是司法机关的事,而且不告不理。专利局不会因为实施新专利会侵犯旧专利权而拒绝授权。这种思想也体现在专利法的其他方面:比如侵权诉讼中,要无效的话必须到复审委先打无效程序,法院没有权利去推翻一个已经被确认的有效权利的。当然,现在新专利法已经有所突破,即公知技术抗辩。准确的说还不能叫突破,因为,公知技术抗辩并不是否认的专利权,而只是法院认为不侵权。不知道说明白了没有?
Re:关于新颖性问题
shengyuan100 wrote: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点”破坏“面”的新颖性;反过来则不破坏。好理解。但是如二楼说的“新专利可能被授权,但是实施新专利一定侵权”,这就麻烦了。既然新专利授权了,为什么不能实施呢?那位明白人再解释解释。谢谢
这个与专利权的特点有关,专利权具有排他性。
所谓排他性,我理解为:在你的保护范围内,别人未经允许实施,肯定侵犯你的专利权,这就是排他性;
但是,对于你自己实施自己保护范围内的专利,是否侵犯别人的专利权呢?
这个就不一定了。
如果你的保护范围落入别人的保护范围内,你未经别人的允许,实施自己的专利,也是侵权的。
如果你的保护范围没有落入别人的保护范围内,你实施自己的专利,当然就不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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