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撰写问题(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
在撰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时,审查指南提到“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应该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请教一下各位前辈,是不是在撰写技术方案时,在阐明必要的技术特征总和的同时,必要时将从属权利里面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放在‘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里?以前撰写的时候总是将从属权利的附加技术特征写在具体实施方式里面!
Re: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撰写问题(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
审查指南的这段话意思是说权利要求要在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明书能找到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原话,如果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不一致,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表明二者实质一致的话,权利要求会被认为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仅仅将从属权利的附加技术特征写在具体实施方式的实施例里面,而在发明内容部分不做记载,这样很不妥当,最明显的问题就是保护范围会变小,往往会被要求限定在实施例的特定技术方案下,而不能进行概括和上位。
Re: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撰写问题(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
于是造成了N多案子,权书和发明内容还有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基本长得一样?Re: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撰写问题(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
发明内容部分的技术方案当然可以记载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样至少从形式上是肯定支持权利要求书的,比较安全。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中技术方案部分的描述,指南中用的是“倾向性”规定:然后,可以通过对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些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务实中最好写上吧,确保没有什么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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