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申请增加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超范围问题
一个发明申请里的X部件,在原说明书附图里有椭圆性和方形的实施例,原说明书里没有这个部份外形的描述,原权利要求里也没有外形的权利要求。现在想提主动补正,在说明书里增加“X部件的外形为圆形、椭圆性、矩形、多边形”,在权利要求里增加从属权利要求“其特征在于:X部件的外形为圆形、椭圆性、矩形、多边形”。
求教:这样的增加是否属于超范围?先谢谢了!
Re:发明申请增加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超范围问题
如果这个形状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那就不违反33条。否则一般不允许把具体实施例中的特征直接限进来。
Re:发明申请增加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超范围问题
如果只是增加“X部件的外形为椭圆性、多边形”,应该不算超范围,审查员应该会认同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应该可以把图像特征加进去。回 fantasybb44 的帖子
fantasybb44: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应该可以把图像特征加进去。 (2013-11-09 20:59) images/back.gif矩形和多边形估计不能加进去。
回 changeup 的帖子
changeup:如果这个形状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那就不违反33条。否则一般不允许把具体实施例中的特征直接限进来。 (2011-08-04 00:53) images/back.gif
楼主已经放其特征在于之后了,这么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那肯定过不了。
即使你过了,到无效阶段,修改超范围为理由无效掉,输得更惨。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