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请求是否受理的问题,请教了。
有复审委的同志回答当然更好了^-^。一产品发明专利,某人以包括产品详细结构的产品说明书A1和出库单A2作为证据请求无效此发明专利,复审委审查后认定A1不能从技术角度否认专利的新颖性,维持专利权有效。
后此人再次以A1和发票A3作为证据请求无效此发明专利,复审委是否应当受理?是否以同样证据为由不受理?
Re:无效请求是否受理的问题,请教了。
专利无效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 这篇文章应该可以回答你提出的问题。http://www.sipo.gov.cn/yl/2011/201103/t20110308_585138.html
Re:无效请求是否受理的问题,请教了。
liubin20020124 wrote:专利无效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 这篇文章应该可以回答你提出的问题。
http://www.sipo.gov.cn/yl/2011/201103/t20110308_585138.html
谢谢指点,浅看了一下.个人理解属于部分不同的证据.实际的处理结果很可能如下:
\"专利复审委员会仍会继续审理该无效宣告请求,而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不予审理该部分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上述文章中的原话.
Re:无效请求是否受理的问题,请教了。
我觉得如果以A1和A2分别单独提出缺乏新颖性,那么A1的部分不予受理,如果结合A1和A2作为一个缺乏新颖性的证据链,或者结合起来新提出缺乏创造性理由,应该受理Re:无效请求是否受理的问题,请教了。
有新证据,会受理。a1单独提新颖性这部分不予审理。
akite wrote:
我觉得如果以A1和A2分别单独提出缺乏新颖性,那么A1的部分不予受恚?绻?岷螦1和A2作为一个缺乏新颖性的证据链,或者结合起来新提出缺乏创造性理由,应该受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