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望天空 发表于 2012-7-9 22:07:47

最高院关于侵权案件解释中的该条如何理解?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6款规定“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dranyer 发表于 2012-7-11 15:29:24

字面理解。还是说其中有哪一句lz没看懂?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7-11 22:40:04

你就这样理解:先用权不可转让,除非与单位一起转让。

smhgood 发表于 2012-7-12 09:30:26

通过技术许可或转让得到的技术,被诉侵权人不可以先用权作为抗辩理由,是不是这个意思?

仰望天空 发表于 2012-7-12 22:14:42

不好意思,前天没写全,以下是我自己结合上述条款设想的一个案例:甲申请了专利A,;甲起诉乙的实施行为侵犯其专利权A;乙主张其实施行为是丙在专利A的申请日前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给乙实施的,且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乙的主张吗?认定乙的实施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A?只有在丙将企业与上述技术或设计一起转让或继承给乙、乙的主张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dreamlyd 发表于 2012-7-13 10:25:26

乙的实施行为须在申请日前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7-13 11:28:45

回 仰望天空 的帖子

仰望天空:不好意思,前天没写全,以下是我自己结合上述条款设想的一个案例:甲申请了专利A,;甲起诉乙的实施行为侵犯其专利权A;乙主张其实施行为是丙在专利A的申请日前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给乙实施的,且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在这种 .. (2012-07-12 22:14) images/back.gif

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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