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了解美国关于职务发明界定和权属问题的?
我本人和美国一家公司共同开发一个产品,实际上只是美国的公司提出了一个市场前景,所有的研发和设计都是我独立完成的。美国的公司提供了研发资金(仅够购买原材料的)
实施初期只是有口头协定,项目完成后和他们共同申请和享有专利以及享有未来专利转让获得的利益。
当时忽略了发明人和权利人的问题,刚刚查看在美国已经受理的专利,我和另外两个人均是发明人,但是权利人是这家公司。
这种情况是不是我被骗了,实际上我不享有任何权利??
我不是他们的雇员,只是利用他们的资金完成了这个研究,而设计思路到样品制作都是我独立完成的(这个有资料证明),我们前期没有任何协议约定专利的归属问题,该怎么办,个人非常看好这一产品的前景。 美国正在改专利法,以前是专利必须以个人名义申请,也就是说inventor就是applicant,然后如果是职务发明,员工会签署一个assignment将权力转让给公司。所以查以往美国专利法律状态的时候,经常会看到assignment这一项。
不过改法以后,据说公司可以独立作为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了。所以不知道您这个专利是什么时候申请的,适用于新法还是旧法。 美国对于职务的发明与我们认知的规定不同
除非此美国申请案已经取得几位发明人签属让渡(Assign)的文件 或是有文件证明这些发明人有义务签署让渡(Assign) 此发明给美国公司否则 他们只有 Shopping right….
新旧法只是申请时所需要的条件跟专利权归属 可能没有关联~~
查一下什么是Shopping right….
http://anticipatethis.wordpress.com/2007/02/20/shop-right/
可以到USPTO查一下 是否有让渡文件的登录可能你们签了文件都不知道内容~~
http://assignments.uspto.gov/assignments/?db=pat
提供参考~ 这跟职务发明不一样,我感觉你被骗了,专利权属于对方。
还是应该找一个董美国专利法的给你分析分析,希望可以追讨回来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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