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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专利:我例子里面说的桌子切割工艺,是默认圆的切割工艺是现有技术,也就是其他领域有的。但是将其他领域的方法用在桌子领域,是不一定具有创造性的。 (2013-05-03 12:05) images/back.gif这里我有一个疑问,为什么将圆的切割方法应用到桌子领域是不一定具有创造性的,例如我们在撰写独权的时候,写成一种桌子的切割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一点为圆心,然后以一定的半径进行弧切。应用的领域不同,并且切割出来的是圆形的桌子,应该是有创造性的吧。
回 同学你浪一浪 的帖子
同学你浪一浪:这里我有一个疑问,为什么将圆的切割方法应用到桌子领域是不一定具有创造性的,例如我们在撰写独权的时候,写成一种桌子的切割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一点为圆心,然后以一定的半径进行弧切。应用的领域不同,并且切割出来的是圆形的桌子,应该是有创造性的吧。 (2013-05-09 15:31) images/back.gif如果原来切的不是桌子,而是圆形的椅子,或者是圆形的木制天花板,或圆形的象棋,而现在用来切桌子,切割的方法相对于原来没有变化,只有领域不同。可以参看《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4.4转用发明。
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
(1)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回 同学你浪一浪 的帖子
同学你浪一浪:问一下,如果A的产品和方法都是具有创造性的,A只申请了产品专利,没有申请制作方法,B买到了A的产品后,申请了一种制作方法,那么这个A还能不能生产这个产品呢? (2013-05-03 10:15) images/back.gif这是最后一贴,不想再对这个简单问答发表意见了。
AB都获得了专利授权后,
A便不能使用B的方法制造,否则侵权。使用其它方法,没人管的着。
一定要用的话,解决办法:交叉许可。 这个问题很老了。
一般认为,产品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对应的产品制造方法权利要求一定具有创造性。
回 景运嘉文 的帖子
景运嘉文:这个问题很老了。一般认为,产品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对应的产品制造方法权利要求一定具有创造性。 (2013-05-14 11:31) images/back.gif
@景运嘉文
谢谢斑竹请问这个答案有没有什么官方的支持?
如果手头正好有这样一个OA
该如何答?
谢谢谢谢!
回 晴天专利 的帖子
晴天专利:符合单一性,意味着两个技术方案具有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而不是产品和方法具有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产品的技术特征是结构,方法的技术特征是步骤,产品和方法具有的技术特征永远只能是 相应,不可能是 相同。方法不可能包含产品的技术特征,只能是由于产品的技术特征影响了 .. (2013-04-28 13:51) images/back.gif
我认为你说的是对的。
回 晴天专利 的帖子
晴天专利:符合单一性,意味着两个技术方案具有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而不是产品和方法具有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产品的技术特征是结构,方法的技术特征是步骤,产品和方法具有的技术特征永远只能是 相应,不可能是 相同。方法不可能包含产品的技术特征,只能是由于产品的技术特征影响了 .. (2013-04-28 13:51) images/back.gif
理解很透彻,表达很清楚 从审查的角度来看;这里可以不涉及单一性问题,方法和产品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对它们的审查是分开的,当然也存在联系;可以去看看指南和规程;详细写明了。 请大家理性讨论,不要进行人身攻击。我们讨论的是学术问题,请牢记这点。
回 ctwfly 的帖子
ctwfly:@景运嘉文谢谢斑竹 请问这个答案有没有什么官方的支持?
如果手头正好有这样一个OA
该如何答?
....... (2013-05-16 09:36) images/back.gif
一般认为,产品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对应的产品制造方法权利要求一定具有创造性。这一点,是有官方的性质的说法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