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 一件专利侵权的事~~~~~~~~··
求教!
我们告了一家公司专利侵权,但对方在诉讼期间拖延时间然后自己又申请了一个相同技术的实用新型证书在法庭为自己辩护。
考虑到原告方也不能无限的做无效宣告,同时还拖延时间,这种情况原告方该怎么办? 侵权嫌疑人也有专利,不是抗辩的理由吧?
现有技术才是抗辩的理由之一。 谁说申请了专利就不侵权了啊,对方技术侵犯了你的专利就是侵权的,只要你的专利是有效的 无效宣告,现有技术,公开不充分。。。 关于此种情况,作为在先拥有专利权的原告,完全可以不用理睬被告在诉讼中所提出实用新型申请以及相关的抗辩,只需要指出该实用新型不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对方有可能是根据09版专利法第62条所提出的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这种情况下,对方的抗辩理由是不能够成立的。因为,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应该是目前你和对方的纠纷状态),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虽然被告想利用这一条作为抗辩,但是,其明显误解了现有技术的概念。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专利的申请日而不是侵权日也不是其他的诉讼相关日期,如果每个人都能够以后申请实用新型来作为自己不侵权的抗辩理由,那么专利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 专利侵权诉讼中常见以现有技术做抗辩,
并借此使原告专利无效,
进而造成不侵权之判决,
而现有技术乃指原告专利申请前所公开或众所皆知的技术,
但被告在诉讼中才申请的专利一定晚于原告专利,
以此作为抗辩,
并无理由,
无须理会。 无须理会 拥有专利和专利侵权是两个概念。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