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2中上位概念的疑问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上位,而后者是具体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对于这句话,本人还算理解,因为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用上位概念,则要求保护范围宽,后者采用具体概念保护范围比较具体,所以会丧失新颖性。因为前者保护范围内包括“现有技术”。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对于这句,采用上位概念保护范围比较宽,采用下柆概念的保护范围已经是采用上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应该同样丧失了新颖性。。。。。。。请问我的理解哪里出了问题。多谢指教。 上位概念应该是一个宽泛的范围,是对多种可选择的技术特征的概括,并没有公开其中具体的技术特征,因此,不构成现有技术。 关于你的这句:“采用上位概念保护范围比较宽,采用下柆概念的保护范围已经是采用上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应该同样丧失了新颖性。。。。。。。请问我的理解哪里出了问题。多谢指教。”其中的概念似乎是将“采用下柆概念的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已经默认为了现有技术。指南中的是指现有技术为上位概念概括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发明)为下位概念概括的技术方案,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其并没有明确公开申请或者发明的具体(下位)的技术方案。此时,评价三性时也是使用选择发明评价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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