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第67号公告中的问题请教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其中,“获得”的途径没有限定,不知道是不是任何途径获得的都可用来认定新颖性。
再看该公告中的另外一条“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这一条中就说得很明确,即“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 关注,同问 是,目前主要是通过检索获得。
目前看到的检索内容主要是专利,但不排除对论文等其他数据库也做检索。
目前见到过评价新颖性、实用性、公开不充分等。
回 loverworm 的帖子
loverworm:是,目前主要是通过检索获得。目前看到的检索内容主要是专利,但不排除对论文等其他数据库也做检索。
目前见到过评价新颖性、实用性、公开不充分等。 (2013-11-18 11:31) images/back.gif
评价实用性的还真没见过,楼上果然见多识广,能给简单介绍介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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