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用新型申请的新颖性的一个问题
向坛内高手请教:一项实用新型申请,系将一种机械制造方面的表面处理工艺(能够提升零件的一些使用性能)应用于一种产品上的某零件上,审查员姐姐发来一审意见通知书说,该技术方案己被对比文件(另一个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公开,不具新颖性。对比文件所述产品与本申请的产品属于一个大类中的两个不同产品,该工艺所针对的也是产品中不同的零件,打个比较好理解的比方:两个产品分别是“钢笔”和“圆珠笔”, 一种工艺分别是针对“钢笔上的笔套”和“圆珠笔内的笔芯”。另外,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不同零件应用同一工艺的预期效果也有区别:本申请是改善A1产品的b零件的抗擦伤、抗磨损、抗冲刷性能,对比文件是改善A2产品的c零件(与b零件属于不同零件,A1产品中也有c零件)的抗磨损、抗腐蚀性能。
请教各位高手:本申请是否丧失新颖性?如果没有,应侧重哪些方面进行陈述? 就你的陈述,应该没新颖性的问题,涉及的是创造性的问题。
关键看你的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被对比文件所涵盖。 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在某产品的某零件和某零件表面有通过低温渗钒处理形成的一层具有较高的表面硬度和较好的抗磨损、抗冲蚀性能的强化层。 权要2的内容为:某零件和某零件在低温渗钒处理后对两者端面再经配研,使两者端面处获得较好的吻合性。
现考虑将权要2并入权要1,但并入部分这么写:当某零件和某零件两者端面因低温渗钒处理的微变形造成吻合性达不到要求时,对两者端面再经配研处理。
这样写的话,“配研”只成为一个选项,权要1其保护效果与原来基本差不多,问题是:权利要求的撰写中,其中部分特征是否可以附加条件,即写成“……,当…时,……”的形式是否允许,求高人指点! 有高人指点一下吗:
权利要求写成:“……,其特征在于:……,当…时,……”,即在区别与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中,前部分技术特征的实施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当出现其中一种结果时,即再附加后部分技术持征。这样写权要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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