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委对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似乎更加宽泛
这两年跟了几个无效案,发现复审委对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不仅限于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更加宽泛。一本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名为”煤炭加压气化技术“的图书,也被认为是公知常识性证据。去年也有类似的情形,不是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也被认为是公知常识性证据。 类似于本行业内的专著吧,即使不叫技术手册,也应该是公知常识吧。复审委和实质审查部门在某些尺度上确实有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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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类似于本行业内的专著吧,即使不叫技术手册,也应该是公知常识吧。复审委和实质审查部门在某些尺度上确实有些不同。 (2014-11-23 01:07) images/back.gif我比较关心的是,这种尺度的放宽,复审委内部有没有相关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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