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答复OA的一个案例(关于数量)
对比文件公开了8组滚轮,而本申请是2组滚轮,审查员来了句,滚轮个数设置为多组还是两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请教这个说法对不对,如何批驳?谢谢各位~
一般思路是,如果8组得不到所解决问题的技术效果,但是2组有很好的技术效果,所以具备创造性 guest 发表于 2016-3-31 14:15
一般思路是,如果8组得不到所解决问题的技术效果,但是2组有很好的技术效果,所以具备创造性
我认为审查员的这个说法对不对,要问发明人,发明人比较懂本领域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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