啸聚山林 发表于 2007-6-12 16:47:23

人在江湖漂 发表于 2007-6-12 16:58:59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对比文件1破坏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B+C+D,但是A+B+C+E相对于对比文件1还是具有新颖性的,前提是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

不知道您说的“不能拆开”是什么意思,权利要求1中保护了两个技术方案,而其中一个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新颖性,当然可以将其无效掉,从而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无效不懂,还请高手指正。谢谢!

啸聚山林 发表于 2007-6-12 17:01:54

ehua_ip 发表于 2007-6-12 17:22:41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也谈一下看法吧,新人哦,不要扔鸡蛋、、、

相对于对比文件A+B+C+D,技术特征 A+B+C+(D或E)中的A+B+C+D不具备新颖性,但是技术特征 A+B+C+(D或E)中的A+B+C+E还是具备新颖性的,故应该是部分无效,无效掉其中的技术特征A+B+C+D,而A+B+C+E是保留部分。

哎呀,要挨鸡蛋,赫赫!

啸聚山林 发表于 2007-6-12 17:30:39

eterne 发表于 2007-6-12 17:32:20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既然是无效阶段,被无效的申请的修改方式有诸多限制,只能采用删除或合并的方式,即使如此也不是随便删除或合并的

从楼主的例子看来,原权利要求以择一的方式公开两种技术方案,若没有其它从属权项对其作进一步保护,则当出现一份现有技术ABCD时,足以将原权利要求无效掉

个人意见,请指正。

啸聚山林 发表于 2007-6-12 17:32:56

啸聚山林 发表于 2007-6-12 17:35:04

袋里人 发表于 2007-6-12 17:40:54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既然是“或”,那就没有新颖性的;只有D与E是“且”的关系时,才是没有公开全部技术特征。

啸聚山林 发表于 2007-6-12 17: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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