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对比文件1破坏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B+C+D,但是A+B+C+E相对于对比文件1还是具有新颖性的,前提是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不知道您说的“不能拆开”是什么意思,权利要求1中保护了两个技术方案,而其中一个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新颖性,当然可以将其无效掉,从而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无效不懂,还请高手指正。谢谢!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也谈一下看法吧,新人哦,不要扔鸡蛋、、、相对于对比文件A+B+C+D,技术特征 A+B+C+(D或E)中的A+B+C+D不具备新颖性,但是技术特征 A+B+C+(D或E)中的A+B+C+E还是具备新颖性的,故应该是部分无效,无效掉其中的技术特征A+B+C+D,而A+B+C+E是保留部分。
哎呀,要挨鸡蛋,赫赫!
Re:请教一个新颖性的问题 (无效阶段)
既然是无效阶段,被无效的申请的修改方式有诸多限制,只能采用删除或合并的方式,即使如此也不是随便删除或合并的从楼主的例子看来,原权利要求以择一的方式公开两种技术方案,若没有其它从属权项对其作进一步保护,则当出现一份现有技术ABCD时,足以将原权利要求无效掉
个人意见,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