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复无效宣告修改权利要求时,我把权利要求1删除了,把权2保留形成了新的独立要求1,后来觉得带状部件没有界定清楚,就又加上了\"粘贴在外包装层上的\"特征对带状部件与包装体的连接关系进行限定.
    很多人说无效修改时只许对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和删除,但我看审查指南中的四个修改原则前三个是不得改主题名称;不得扩大保护范围;不得超出记载范围,只有第四项原则是\"一般不得增加未包括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这个原则好象还是可以有活动空间的,那么在什么时候可以允许增加呢?在首次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原权利要求界定得不那么清楚,说明书又充分支持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可以增加的特例呢?增加特征是缩小了保护范围,也不违反前三个原则,那么这样修改是否允许呢?
     再一个,\"粘贴在外包装层上的\"这个特征在权3中也有描述,那么,\"粘贴在外包装层上的\"特征是否算是已经包括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因而可以增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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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在脚下  注册会员 | 2007-11-5 18:34:58

Re:关于"

在审查指南的同一页 下方位置 说了权利要求修改仅限于删除/合并/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删除 不能增加别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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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phenix  注册会员 | 2007-11-5 18:39:17

Re:关于"

路在脚下 wrote:
在审查指南的同一页 下方位置 说了权利要求修改仅限于删除/合并/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删除 不能增加别的东西了

原文是说在满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也不是绝对化的.
Toroto  新手上路 | 2007-11-5 18:39:23

Re

既然\"粘贴在外包装层上的\"这个特征在权3中也有描述,我认为可以看作权利要求的部分合并,它与无效请求对文件修改的要求就不抵触。
至于\"一般不得增加未包括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具体情况我未遇到过,这个度不好判断,还是请有过这种经验的人来讲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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