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哲学是人类社会在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实践中为追求和谐、公正而建立起来的理论化、系统化的认识观。和谐哲学的认识观是人们对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的精神世界领域中每个事物的看法和观点。世界各国在建立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制度的过程中,首先就要同各种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审批、授权打交道,进行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的审批、授权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各国的审查部门必然会逐步形成一定的认识和看法。比如,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是什么,怎样认定商标的相同、相似,对植物新品种的确认如何进行规范,等等,这些都属于认识观问题。认识观同时又是方法论。当人们形成了一定的认识观之后,就会按照这些观点去处理各种知识产权问题。这时,认识观作为指导人们观察、分析和分析、对比各种知识产权问题的基本原则,就表现为方法论。
和谐哲学不同于现有的其它哲学,现有的哲学通常是以世界万物中最一般的问题作为自己研究的对象。而和谐哲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世界或主观世界中每个领域、每个层次、每个方面的本质问题及其规律。和谐哲学通常是基于当事人对某个事物的具体定义得出对比、分析的结论,和谐哲学以分析、对比的结论是否具有实用性为准则。
和谐哲学的各项基本原则诞生在西方各国。西方各国之所以能够产和谐哲学的各项基本原则,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自然、社会实践的根源和理论根源的。
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制度在二十世纪的西方各国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从而为和谐哲学的产生提供了重要的社会条件。随着各种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各种知识产权审查员和代理人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1883年3月20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确立(1967年7月14日),专利合作条约的签署(1970年6月19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生效(1995年1月1日),标志着各种知识产权审查员和代理人已开始作为一支独立的文化思想力量登上历史舞台。知识产权审查员和代理人为实现客观、公正地理解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各种知识产权的历史使命,迫切需要一个能够正确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和谐理论来指导。同时,各种知识产权审查员和代理人处理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和谐理论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的经验。
和谐哲学的产生有着深厚的技术创新实践和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前提,各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为和谐哲学总结各种事物的性质以及认识它们的各种特征提供了可靠的知识基础。
和谐哲学的产生还有其理论来源。和谐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是各国的知识产权审查指南中的各项原则。各国的知识产权审查实践是近、现代科技哲学实践的最完备领域。正是站在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审查、代理实践的基础上,和谐哲学才超越了以往的全部哲学,形成了它完整而又实用的理论体系,在人类哲学史上实现了划时代的革命,使哲学在研究对象、基本内容、社会功能等方面,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成为人们进一步认识事物的重要思想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