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8-4-1 17:44:35

Re:请大家和哲学系的“马龙”给解答几个词语 “效果” “用途” “作用”

如果只是具体到专利的形式,就背离了哲学的抽象性;

马龙先生,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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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里人  中级会员 | 2008-4-1 17:47:21

Re:请大家和哲学系的“马龙”给解答几个词语 “效果” “用途” “作用”

很好很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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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8-4-2 03:50:51

Re:请大家和哲学系的“马龙”给解答几个词语 “效果” “用途” “作用”

colinmentor wrote:
如果只是具体到专利的形式,就背离了哲学的抽象性;

马龙先生,对否?
和谐哲学与传统哲学不同,和谐哲学认为:
事物说明书应当使用事物所属领域的规范术语。事物说明书的用词应当准确地表达事物的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领域的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事物的特征。
完整的事物说明书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事物的特征所需的任何内容。
事物内容部分的事物定义应当写明事物的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事物定义覆盖的范围;
事物内容部分的独立事物定义应当从整体上反映事物的属性;除必须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事物定义一般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写明事物的主题名称和与该事物最接近的参照事物共有的必要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该事物区别于最接近的参照事物的特征;
从属事物定义应当用附加特征,对引用的事物定义作进一步的限定,其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事物定义的编号及与独立事物定义一致的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该事物附加的特征;
一项事物定义通常要有一个独立事物定义,并应写在同一项事物定义的从属事物定义之前;
事物定义书中不应当写入不产生区别效果的特征;
实物性质的事物定义应当描述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但在用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的某个形状、构造使得该形状构造更加清楚的前提下,在实物性质的事物定义中以方法特征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才是允许的;
在实物性质的事物定义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事物的属性,实物性质的事物的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事物的功能,只有某一实物事物的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事物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物性质的事物才是允许的;
事物内容部分的事物定义中不要使用概念模糊或含义不确定的语句。
说明书中事物内容部分如果有所定义事物与参照事物相互对比的问题,则应对照参照事物写明对比结论,并且对比的结论应当符合逻辑。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8-4-2 15:57:44

Re:请大家和哲学系的“马龙”给解答几个词语 “效果” “用途” “作用”

明白了,审查指南+抽象的词=和谐哲学。

上联:很好很哲学
下联:很强很和谐
横批:动物吃植物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8-4-4 03:22:15

和谐哲学是各国知识产权实践的结晶

和谐哲学是人类社会在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实践中为追求和谐、公正而建立起来的理论化、系统化的认识观。和谐哲学的认识观是人们对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的精神世界领域中每个事物的看法和观点。世界各国在建立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制度的过程中,首先就要同各种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审批、授权打交道,进行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的审批、授权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各国的审查部门必然会逐步形成一定的认识和看法。比如,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是什么,怎样认定商标的相同、相似,对植物新品种的确认如何进行规范,等等,这些都属于认识观问题。认识观同时又是方法论。当人们形成了一定的认识观之后,就会按照这些观点去处理各种知识产权问题。这时,认识观作为指导人们观察、分析和分析、对比各种知识产权问题的基本原则,就表现为方法论。
和谐哲学不同于现有的其它哲学,现有的哲学通常是以世界万物中最一般的问题作为自己研究的对象。而和谐哲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世界或主观世界中每个领域、每个层次、每个方面的本质问题及其规律。和谐哲学通常是基于当事人对某个事物的具体定义得出对比、分析的结论,和谐哲学以分析、对比的结论是否具有实用性为准则。
和谐哲学的各项基本原则诞生在西方各国。西方各国之所以能够产和谐哲学的各项基本原则,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自然、社会实践的根源和理论根源的。
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制度在二十世纪的西方各国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从而为和谐哲学的产生提供了重要的社会条件。随着各种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各种知识产权审查员和代理人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1883年3月20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确立(1967年7月14日),专利合作条约的签署(1970年6月19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生效(1995年1月1日),标志着各种知识产权审查员和代理人已开始作为一支独立的文化思想力量登上历史舞台。知识产权审查员和代理人为实现客观、公正地理解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各种知识产权的历史使命,迫切需要一个能够正确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和谐理论来指导。同时,各种知识产权审查员和代理人处理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和谐理论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的经验。
和谐哲学的产生有着深厚的技术创新实践和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前提,各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为和谐哲学总结各种事物的性质以及认识它们的各种特征提供了可靠的知识基础。
和谐哲学的产生还有其理论来源。和谐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是各国的知识产权审查指南中的各项原则。各国的知识产权审查实践是近、现代科技哲学实践的最完备领域。正是站在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审查、代理实践的基础上,和谐哲学才超越了以往的全部哲学,形成了它完整而又实用的理论体系,在人类哲学史上实现了划时代的革命,使哲学在研究对象、基本内容、社会功能等方面,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成为人们进一步认识事物的重要思想武器。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8-4-5 22:02:27

看来还是挺不错的说法,因为比较长时间在概念里混,总能有所感悟

“起重机用吊钩”和“钓鱼用吊钩”,
比较: “可以吊起10公斤以上重物的吊钩”  “可以钓起5公斤以下重物的吊钩”

但是钓鱼时,不仅仅是利用吊钩的承重力,还有吊钩设计的特殊结构;所以,“用途”限定包含的信息,大于“效果”限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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