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请教一个商标实务问题

2009-2-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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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某家企业抢注我一客户商标,称之为(A),客户随即提出异议,商标已裁定异议成立,现处于复审阶段。而在异议成功后,客户即提出了该商标的申请,称之为B,但商标局却引证该处于异议复审阶段的抢注商标驳回其注册,更糟糕的是该家企业在异议裁定后不久又再次提出该商标的申请,称之为C,时间甚至晚于客户的申请时间,且现已注册成功。
     我有疑问的是,由于该家抢注商标企业新注册C商标的时间甚至晚于客户B商标的申请时间,显然是基于其之前申请的A商标而允许其注册的。但该A商标现处于异议复审阶段,本身权利即是不确定的。商标所作出的驳回B商标及核准C商标的决定显然是有瑕疵的。不知大家怎么看,能否提供相关法律解释或条文做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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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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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2009   | 2009-2-6 20: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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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  注册会员 | 2009-2-10 04:11:27

Re:请教一个商标实务问题

复审这件事当然早就做了,而且成功的概率极大。
我只想你能否解释下商标局的做法为什么没问题,法理依据为何?
jimmy  注册会员 | 2009-2-20 19:43:44

Re:请教一个商标实务问题

首先还是很感谢syjoke兄的跟贴参与讨论。我觉得商标局驳回B商标的做法,勉强还可以接受。因虽然A商标权尚未确立,但在最终审理结果未出来之前,毕竟属于在先商标权,商评委与商标局也不属于不同审理主体,简单的依据法条引证A商标,驳回B商标申请也可以理解。

但其批准C商标注册的做法实在不能苟同。我觉得syjoke兄对第二十八条的理解过于机械。导致驳回商标注册的并不仅仅包括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发生冲突。而是应包括所有在先的商标权。商标局在驳回通知书中也有引证申请中弹未公告商标的先例。
商标局的这种做法有悖于基本的法律逻辑。若A商标最终异议复审失败被撤销,客户的B商标显然将可以顺利注册,但将意味着两个隶属于不同主体,但名称相同、运用服务类似的“B”与“C”商标将同时并存。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符合基本的法律逻辑。
jimmy  注册会员 | 2009-2-23 00:13:45

Re:请教一个商标实务问题

同意SYJOKE兄的观点,具体到这个案子,我觉得商标局审查员的素质实在不敢苟同,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倘若他们能暂缓对C商标的审查,而是根据A商标的审理结果来做最终决定的话,也不会有这些必要的争议发生。
很高兴能与SYJOKE兄讨论,希望以后还能有机会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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