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某家企业抢注我一客户商标,称之为(A),客户随即提出异议,商标已裁定异议成立,现处于复审阶段。而在异议成功后,客户即提出了该商标的申请,称之为B,但商标局却引证该处于异议复审阶段的抢注商标驳回其注册,更糟糕的是该家企业在异议裁定后不久又再次提出该商标的申请,称之为C,时间甚至晚于客户的申请时间,且现已注册成功。
我有疑问的是,由于该家抢注商标企业新注册C商标的时间甚至晚于客户B商标的申请时间,显然是基于其之前申请的A商标而允许其注册的。但该A商标现处于异议复审阶段,本身权利即是不确定的。商标所作出的驳回B商标及核准C商标的决定显然是有瑕疵的。不知大家怎么看,能否提供相关法律解释或条文做参考。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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