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考生  中级会员 | 2009-7-4 00:27:05

Re:如果权力要求书里给出的只是一个范围,落在这个范围里的一定侵权吗?

馒头 wrote:
60°落入50 °- 80°范围,所以是侵权的。
可是60°也是有新颖性的,如果60°还是非显而易见的,那么还具备创造性,具备授权的条件。
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况,两个案子都具备三性即各自都不能无效对方,但是如果要实施各自的专利,又会受到对方的限制。这是因为如上所述,60°落入50 °- 80°范围,如果使用60°就会侵A案的权;而如果A案中从属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60°这个技术特征,而别人又以60°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以申请B案,那么A案的权利人仍然不能使用60°,使用了也会侵对方的权。所以双方只能交叉许可。

话又说回来,方法抓侵权是比较难的,因为你怎么知道人家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你的方法呢?
60度如果要申请专利(虽有新颖性),难道专利局会授权给他吗?
难道不受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法9第1款)和在先申请原则(第2款)的限制吗?
60度肯定是侵权的,但是否侵权应当以是否落入专利的独权范围内为标准,而非以是否具备三性为标准,三性判断仅仅是申请的“授权”的一个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还应当受到专利法(或细则)其他禁止性条款的约束。
还有,如果写上加热时间的话,会缩小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写的有问题吗?
我弄混了吗,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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