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y wrote:
通常,方法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方法特征对发明进行限定,对于LZ的例子,我觉得应该考虑两个方面:(1)首先,产品本身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A22.2、3);(2)其次,通过常规方法或手段是否能够实现该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A26.3)
如果以上两点都是肯定的,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实际上和产品相同。反之,如果其中一个存在问题,也会是被无效的主要理由。
再看你的解答,觉得你说的好像有问题!
1.产品本身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保护范围无关吧。
例如:我申请一个完全木有新颖性的产品的制作方法。保护范围并不保护该产品!
2.至于无效问题。
如上例:我申请一个完全木有新颖性的产品的制作方法,只要该方法现有技术没有、且有非常好的技术效果,可以授权、也不能无效掉吧!
3.即使通过常规方法或手段能够实现该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也是现有技术的方法。和本专利的方法没得关系吧,怎么无效呢?
4.即使通过常规方法或手段不能够实现该产品,也又其他的方法实现该产品呀,怎么能保护该产品呢?怎么“保护范围实际上和产品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