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对《审查指南》2006中优先权规定的疑问

2007-1-20 18:09
47112
1、审查指南原文的描述
《审查指南》2006,第二部分,第三章
4.2.4 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多项优先权,也适用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关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了A、B和C三个方案,它们分别在三件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分别以其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3)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a3,其中只有a1在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中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4)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已经记载在中国首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应当指出,本款情形在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施例a1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如果a2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由a1支持的范围内。
(5) 继中国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一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 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2、我的问题是:依据(4)我得到下面的结论:
假使在先申请a1可以支持技术方案A的保护范围时,则在后申请的的实施例a2则应该删除;假使在先申请a1需要在后申请的a2补充的情况下才能支持技术方案A的保护范围时,a1其本身不足以支持的情况下,则在后申请的的实施例a2则可以补充,当然前提是a2要具有新颖性。
我感觉很奇怪:a1其本身不足以支持的情况下,我觉得a2因该按(3)处理,申请日应该重新确定。

3、请大家析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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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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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huo  注册会员 | 2007-1-21 18:09:05

Re:对《审查指南》2006中优先权规定的疑问

仔细学了学指南和楼上的问题,试着探讨一下:

感觉楼上的问题1)的前提是a2要有新颖性;可是指南中4)所说的情形是“如果a2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二者的前提不同;

楼上的问题2)关于申请日,根据我的理解,只有提交新申请时没有交附图的情形,在重新提交附图时可以重新确定申请日(其实就等于重新交一件申请)。

指南中所规定的第3)种情形应当是指实质审查过程中判定a1之外的内容不能享受优先权,不涉及删除,也不需要重新确定申请日。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欢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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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muqiao_65  中级会员 | 2007-2-28 05:33:38

Re:对《审查指南》2006中优先权规定的疑问

根据第(3)款的意思实施例a2虽然不能享有优先权,但是其具备专利的条件,可记载于专利说明书中,受到保护;
而根据第(4)款的意思,a2不具备新颖性,也就不具备专利条件,应当删除,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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