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当然有诉权,他是专利权人之一,有案由、有事实、有当事人就满足起诉要件。你可以这样做一个逻辑推理,排他性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时,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更何况是专利权的共有人呢?共有专利权人的权利效果不可能还弱于一个实施专利的被许可人吧?
2、丙的抗辩是能够成立的,除非甲、乙之间已经明确约定许可他人实施必须要经对方的同意。但即使真有这样的约定,丙的抗辩同样能够成立,只要他是善意第三人,乙只能诉甲违约。这个与《专利法详解》中对共有专利参照《民法通则》共同共有财产处理的做法有少许出入。
关于第2点建议你看一个江苏高院的判例,案号为(2007)苏民三终字第0111号,情况很类似,主要引用的法条是:《最高法院技术合同案件解释》的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