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求助!!关于涉外专利问题1

2008-8-26 17:14
35415
各位专业人士,大家好,现有一项目需要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项目背景:
这是我们公司的一科研课题,课题我公司与瑞士一公司合作进行,联合研究的课题技术是在海尔纳公司已申请的瑞士专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扩大原有专利技术的应用环境、应用范围等。我方负责课题管理、编制总体技术开发方案、提出新产品研发技术要求、负责海试等工作;瑞士公司负责技术开发、新产品实验/试验、产品认证(国际船级社)和批量产品制造等工作。
问题1:
因为课题是联合研究,瑞士公司认为,一旦双方进行联合研究,将造成原有技术的know-hao转让,要求我方提供其专利前期研究的费用25万美金,作为已有专利前期研究补偿,并作为合作的基础。说白了就是如果要合作,那就先交我25万美金。在此向问一下,这笔费用在法律中有没有规定,合不合理。
希望各位能给个说法,好急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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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1li2bo3  注册会员 | 2008-8-26 21:46:01

Re:求助!!关于涉外专利问题1

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是双方可约定的。如果贵公司和瑞士公司要在技术研发上合作,那么其前期的研究投入是不是要被给予补偿应是双方在合作开发技术时通过谈判商定的内容。还要注意对于合作研发一定要就技术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法的规定:340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还有就是你们在海尔纳公司专利基础上的研发得出的专利是从属专利,如果以后实施技术要经海尔纳公司同意才行。如其不同意可申请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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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律师  新手上路 | 2008-8-27 17:21:27

Re:求助!!关于涉外专利问题1

1、贵公司同瑞士公司的合同中必须要约定适用法律,最好是中国法律,并且由中国法院管辖,如果去瑞士诉讼成本将高得吓人。
2、从贵公司同瑞士公司的职责划分来看,贵公司所负责的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而不是具体的开发工作,与其说你们是合作开发关系,倒不如说是委托关系开发关系,如果是我代理瑞士公司的诉讼的话,我是会这样主张的,所以贵公司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自己会成为专利权的所有人或共有人,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加以确认专利权的归属。
3、瑞士公司主张的25万美金的问题。在此项专利开发中,从你提供的资料来看,贵公司是居于从属地位的,如果希望获得专利所有权、或者共同所有权当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至于钱的多少,就要考验贵方的谈判技巧和手中筹码的多少了。
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8-9-1 20:56:14

Re:求助!!关于涉外专利问题1

法律上没有规定,可以双方约定的.至于价款具体多少,也是双方谈的.双方既然有合作意向,就是双方怎么谈的问题了.

另外,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涉及法律知识还是比较多的,像楼上所说的研发归属,法律适用等,都要有个明确约定为好.
goldenwing  注册会员 | 2008-9-3 00:03:44

Re:求助!!关于涉外专利问题1

应不应该付费要看具体项目的情况和合作分工的。
一般来说是不需要付费的。都是合作开发肯定要根据双方的付出来约定专利等的归属,以及日后的利益分配等问题。
另外,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如果未在中国申请过专利,你之后申请的后续专利并不需要得到他们的授权或者许可。
f6605  注册会员 | 2008-9-3 23:33:23

Re:求助!!关于涉外专利问题1

yu1li2bo3 wrote:
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是双方可约定的。如果贵公司和瑞士公司要在技术研发上合作,那么其前期的研究投入是不是要被给予补偿应是双方在合作开发技术时通过谈判商定的内容。还要注意对于合作研发一定要就技术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法的规定:340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还有就是你们在海尔纳公司专利基础上的研发得出的专利是从属专利,如果以后实施技术要经海尔纳公司同意才行。如其不同意可申请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九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我记得,”完成“指的是对发明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或者其所在的单位。岂不是与合同法规定相冲突,此时应该服从  专利法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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