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1li2bo3 wrote: 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是双方可约定的。如果贵公司和瑞士公司要在技术研发上合作,那么其前期的研究投入是不是要被给予补偿应是双方在合作开发技术时通过谈判商定的内容。还要注意对于合作研发一定要就技术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法的规定:340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还有就是你们在海尔纳公司专利基础上的研发得出的专利是从属专利,如果以后实施技术要经海尔纳公司同意才行。如其不同意可申请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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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er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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