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疑案求解

2008-11-4 18:34
598817
风絮  新手上路 | 2008-11-12 01:35:43

Re:疑案求解

请你站在商标法理论上进行理性分析。不要随便说别人所谓“法律知识太少”这样没有意义的话。
对这个问题,我向五名从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五年以上的的法官咨询过,其中有三名认为不构成侵权,二名认为构成侵权。说明这个问题至少不是无意义的或者不值得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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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esta  中级会员 | 2008-11-13 20:20:53

Re:疑案求解

商标侵权并不已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为要件。

至于损害赔偿需要考虑己方的不当收入和对方的损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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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shine  注册会员 | 2008-11-14 00:56:54

Re:疑案求解

怎么感觉和 无因管理 有点相似。举个例子,A的院墙要倒了,B擅自将其加固。难道B侵犯了A的所有权么。
甲公司没有受到损害,相反还获得了利益,如果因此认定乙公司侵权,显失公平啊。
如果乙为了销售甲的商品,为其品牌做广告,难道也因此认定乙商标侵权么?
制作包装箱是不是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宣传的行为?
而且乙制作的包装箱虽然使用了甲的商标,但也是用在甲的商品上啊,乙怎么会侵权呢。
croko  新手上路 | 2008-11-14 01:33:09

Re:疑案求解

前题:
甲公司是注册商标权人,
乙是甲公司注册商标所使用商品的授权代理商。

乙既然是授权代理商,也就是说他是在甲的许可下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至于是以何种形式投入市场,甲完全没有权力干涉,除非他们另有合同约定。

乙的本质是在卖商品,不符合商标侵权行为要素的任何一条,所以乙属不侵权。
myip  注册会员 | 2008-11-14 21:22:35

Re:疑案求解

风絮 wrote:
请你站在商标法理论上进行理性分析。不要随便说别人所谓“法律知识太少”这样没有意义的话。
对这个问题,我向五名从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五年以上的的法官咨询过,其中有三名认为不构成侵权,二名认为构成侵权。说明这个问题至少不是无意义的或者不值得讨论的。
其实很简单,并不存在“在商标法理论上进行理性分析”的必要,法条既然已经有了规定,对号入座就可以了。
另外,对本人所述的:“法律知识太少”之话题,表示歉意!
yeyueqin  注册会员 | 2008-11-14 23:36:47

Re:疑案求解

我也认为不构成侵权。
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即双方签署的代理协议。有时候代理协议会对被授权方的销售行为进行约束。问题是,甲方要追究乙方的责任吗?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08-11-15 01:04:57

Re:疑案求解

不侵权!可能违约!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 二 ) 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演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    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   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演,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填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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