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完了,好坏不论,单说分案。
我不支持分案。
原因在于,分案一般来说都是为了解决一件申请中单一性的问题而将不符合单一性的部分内容分出去。一般来说都是针对原有权利要求中的内容。
审查指南中有一段话,是这样的,比如说明书A,B,A,B无单一性,如果要求保护A,B则需要分案,但是分案后的说明书,可以是说明书A权利要求书A,也可以是说明书A,B,权利要求A。这就说明,说明书中仅起到说明权利要求的作用,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这也是专利法的要求。但是不能反过来说,权利要求一定要支持说明书。
既然原申请没有提到组合物,而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以保证单一性,就没有分案的必要。当然,如果认为原权利要求就没有单一性,分案言之有理,我认为也是对的。
总之,我觉得这种分案一般都是“被迫”的,必须的,尤其是考试。不能说看到说明书里面有什么就一定要分案。
以上纯属个人看法,欢迎讨论。。。
不过最后就算不需要分案或需要分案,大家都不必着急。估计这一部分的分数不会太多,如果权1问题不大,我想及格是没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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