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初步审查中关于分案的问题

2009-1-4 19:16
25892
我在看审查指南
其中5.1.1 分案申请的核实 中(2)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是这么说的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但是下面那段又说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我觉得前后两段意思表达的不一样呀
是说
前面表达的是“一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请,而后面是“特殊”的可以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
还是说
前面说的“原申请已被驳回”和后面说的“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不是一个意思呢?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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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倒序浏览
patent_one  注册会员 | 2009-1-4 21:30:26

Re:初步审查中关于分案的问题

第一段中说一般不得提分案,是说上述期限届满后,也就是说,对于被驳回的案子而言,在驳回三个月内如果不提分案那么就不能提分案了。而第二段中说“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是指的是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也即符合第一段中所述的“上述期限”。二者是不矛盾的。
另外,审查指南中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审查员要求分案(原案不符合单一性,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指出或审查员发分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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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amida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1-5 16:38:43

Re:初步审查中关于分案的问题

明白了
我是对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或者,或者这个句型的意思没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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