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 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可以修改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取决于你说明书里有没有提到这个部分,如果你说明书中针对独权部分使用的是一种开放式表达方式,那么你修改独权是没问题的,不会超出修改范围.但如果你说明书沿袭了第一次提交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文字描述方式的话.这个时候独立权利要求就不能修改为开放式独权了. 本来审查员的审查目的就是尽量缩小你的保护范围剥夺你权利要求书中的公知部分和要求错误部分.如果你的修改呈相反方向本身就会被很严格的审查. 建议在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最好的方式是按审查员要求修改,如果坚持修改独权则要明确的陈述修改依据.并向审查员指明,你的开放式修改是可以在原说明书中体现出来的.不属于法33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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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花12187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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