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究竟什么叫技术问题?用计算机系统、通信系统或者数据库等解决人为约定的一系列商业过程能否构成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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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商业过程对计算机系统、通信系统、数据库带来了新的技术改进,那么构成技术问题。如果没有,只是利用现有设备,实现商业方法,那么核心还是商业问题。
2、什么叫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技术效果?专利法意义上的“自然规律”究竟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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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人的意志改变而改变的技术效果。
3、在对法25条关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发出的审查意见,以及对细则2.1关于“技术性要求”发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时,策略应有何不同?有时候审查员指出了是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但是用细则2.1发通知书,这时单纯争辩并非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是否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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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条的问题在于如果权利要求含有技术特征,那么就不是A25,要求很严格。A25实质上是R2.1的特例,即“纯”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问题核心还是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如果这两个都有,那么一般来说技术效果都会有那么点。
以上个人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