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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外观设计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对比文件时,有两种观点:
一、在使用外观设计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对比文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根据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视图,结合机械制图领域的语言和本领域的技术知识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公开的内容,如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附图中的图示有几种可能,如这几种可能都是可以供选择的、能变成现实的,则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二、在使用外观设计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对比文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根据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视图,结合机械制图领域的语言和本领域的技术知识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公开的内容,如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附图中的图示有几种可能,不能推定其中任何一种可能是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则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见:复审委WX11944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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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倒序浏览
falvaiwo  新手上路 | 2009-9-2 20:56:19

Re:外观设计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对比文件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Re:外观设计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对比文件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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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09-9-3 01:27:17

Re:外观设计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对比文件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有意思,顶 先!
falvaiwo  新手上路 | 2009-9-3 17:17:03

Re:外观设计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对比文件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请教网友:观点二中的“如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附图中的图示有几种可能,不能推定其中任何一种可能是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则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这句话是不是应改为:如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附图中的图示有几种可能,不能推定其中任何一种可能是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内容,则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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