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原创:企业对技术性论文发表的管理

2010-11-5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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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技术性论文发表的管理

摘要: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介绍了技术性论文的特征,分析了企业对技术性论文发表进行管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提供了科学管理技术性论文发表的具体办法和操作实例,并对技术性论文发表管理的疏漏提出了补救措施。

关键词:技术性论文 发明创造 专利 商业秘密

一、什么是技术性论文
技术性论文1是指工程技术人员为报道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而提交的论文。这种研究成果主要是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理论来解决设计、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具体技术而取得的。技术性论文对技术进步和提高生产力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
发表技术性论文,是技术人员进行学术交流的主要方式。技术性论文的数量也已成为技术人员职称、科技项目等评定或奖励的重要指标。
二、企业为何要对技术性论文的发表进行管理
技术性论文应具有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和科学性,因此其揭示的内容一般都可以作为发明创造2进行专利保护,或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进行保护。
然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由于技术性论文的在先发表,其涉及的发明创造便成为专利法所属的“现有技术”,从而使得同样内容的在后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或相关内容的在后专利申请缺少创造性,导致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被驳回,或授权后法律状态不稳定(例如被他人无效宣告掉)。作为企业的专利管理人员,我们时常会收到发明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其明确指出因某篇或某些对比文件的存在,该专利申请缺少新颖性或/和创造性。而其中的某篇或某些对比文件往往是技术性论文,其作者就是本专利的发明人或发明人之一。
如果对技术性论文的发表不进行管理,势必阻碍专利授权或导致专利权的丧失,从而严重损坏企业的利益。
另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规定: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于技术性论文的发表,技术信息得以公开、成为“公众所知悉”,不再属于“商业秘密”,从而使得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相关技术信息的行为均不受《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应诉“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中,我们也会经常去寻找一些技术性论文来说明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
因此,企业应认清技术性论文发表的潜在风险,妥善处理专利申请与论文发表的关系、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保护与论文发表的关系,既要保证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专利、商业秘密等)利益,又要给予技术人员发表论文的机会。对技术性论文的发表进行科学化管理势在必行。
三、企业对技术性论文发表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
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发表论文通常被认为是技术人员表达言论的方式之一,理应不受任何组织的审查。
然而,技术性论文又是一种特殊的言论,其内容往往会涉及到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或商业秘密等)。而知识产权是企业投入了一定的时间、资金或精力而得来的,对于企业来说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为此,法律也应保障企业的利益,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企业利益之间做出平衡。
为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另外,《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通过这些规定,法律赋予了企业对某些技术性论文的全部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或部分著作权(《著作权法》十六条)。
然而,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形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3。即只要满足“原创性”(由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而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已有的作品而产生)即可享受著作权。如果对同一技术内容,换一种表达形式,便形成新的作品,具有新的著作权。
影响专利申请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只能是技术性论文涉及的思想,即公开的技术信息,而很少会是表达方式。因此,仅仅依靠《著作权法》,企业并不具备充分理由对技术性论文的发表进行约束。
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欲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信息一般都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因此,对于通过发表论文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还应依据和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和技术人员签订的合同进行约束。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劳动法》二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另外,《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还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综上所述,企业约束技术人员发表论文是有法律依据的。企业对技术人员发表技术性论文的行为进行审查,同意后才允许发表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四、企业如何对技术性论文发表进行管理
1.管理部门的确定
由于技术性论文的内容往往和专利申请或商业秘密相联系,而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之间又经常存在转化、平衡取舍等问题,因此,在企业里具有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双重背景人才的专利管理部门也是管理技术性论文和商业秘密的最佳部门。
专利管理部门应充分了解和分析技术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协调处理商业秘密、专利、技术性论文三者间的关系,统筹管理与技术相关的各项企业知识产权。
2.管理规则的制定
对技术性论文的发表,企业可专门制定相关规定,如《技术性论文发表规定》。企业也可以在专利管理和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中加入相应的条款来规范技术性论文的发表行为。
企业对技术性论文的发表最后施行审批、登记制度。专利管理部门至少应对欲发表论文进行专利申请的干扰可能性审查,和进行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性审查。
优选的一种操作方式,技术人员发表论文前,应填写如附表1所示的《技术性论文发表申请审批登记表》,经所在部门领导、专利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领导三级审批后,交专利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表。
为保证最终发表论文与批准发表论文内容相一致。技术人员在进行发表申请时,应将论文全文随上述表递交。论文发表后,技术人员应将实际发表时间及相关发表信息告知专利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核实。
为方便管理,完成发表审批后,技术人员最好将上述表及论文电子版交至专利管理部门备案建档。
3.申请人填写资料及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批
如附表1所示,作为技术性论文发表的申请人,应在《技术性论文发表申请审批登记表》中填写“论文题目”、“拟发表期刊(学术会议)名称”、“全体作者列表(按署名顺序)”、“申请人联系方式(电话、邮箱)”和“部门名称”等信息,并把论文作为附件提交,将附件清单和论文摘要填写在上述表中。
另外,还需提供该论文内容“所属/相关项目和产品”、涉及的“专利申请情况”、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情况”等重要的技术信息。
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申请人提交的前述资料进行核实,尤其是对上述表中填写的“所属/相关项目和产品”、“专利申请情况”、“商业秘密保护情况”等技术信息是否正确予以确认。情况全部属实的,予以批准。
4.管理部门的审批
专利管理部门应首先判断该论文是否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且不允许解密的,不允许发表。
在确认欲发表论文不涉及或经修改后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后,专利管理部门才需对欲发表论文进行专利申请的干扰可能性进行如下审查:
㈠对于技术人员就欲发表论文的相关技术内容已经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的,专利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应批准论文可以立即发表。
㈡对于技术人员就欲发表论文的相关技术内容正计划向企业提交专利申请的,专利管理部门应预算出企业可能获得的专利申请日4和论文予以公开的确切日期。在确定论文公开日不早于专利申请日时才能予以批准发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证据证明论文具体公开日时,出版物的印刷日应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日。
㈢对于技术人员提出欲发表论文的相关技术无需或不能申请专利的,专利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应批准论文可以立即发表。
5.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批
企业主管领导应根据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结合申请人所在部门、管理部门的意见,做出是否予以发表的最终决定。
五、企业对技术性论文发表管理疏漏的补救措施
百密必有一疏,对于发表技术性论文采用登记和审批制度,也并不能完全杜绝擅自发表技术性论文的行为。另外,由于对发表技术性论文的管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企业也不能完全消除技术性论文发表对专利申请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影响。
对于上述情况,企业也并非只有严格按照制度处罚员工,还应具有补救措施,从而使得企业避免损失或损失降到最小。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据此,企业在发现技术性论文未经登记、审批而发表且发表时间距今在6月内的,可以就该论文的技术内容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并附上不丧失新颖性的相关证明,寻求获得专利保护。论文的发表导致原商业秘密自然公开,即被动解密,而通过专利保护,使得相关的内容得以继续保护,从而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利益。
另外,如果在专利审查中,审查员指出因某篇对比文件的存在,该专利(仅限职务发明)申请缺少新颖性,而该对比文件是本企业员工发表的论文时,企业可以“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为由、并提供自身制定的相关规定等证据进行答辩。
参考文献:
1.牛汝辰《测绘科技论文写作(1)》,《测绘科学》,2003年9月,28卷第3期:P77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2008年12月27第三次修正,[S]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九条,1994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2008年12月27第三次修正,[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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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10-11-6 00:06:54

Re:原创:企业对技术性论文发表的管理

学习了!谢谢!大企业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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