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申请200510039010.7,已被驳回。审查员的驳回理由是:该发明只公开了芍药幼芽增殖培养,缺少芽分化和生根的培养步骤,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完成该发明。申请人曾在意见陈述书中列举教材《杜鹃的组织培养》以说明芽分化及生根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方法,未被审查员接受。
如果该申请提出复审请求,在能够找到更好的证据证明芽分化及生根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方法的情况下,当然是可以的。
我的疑问是,如果不能找到上述更好的证据,能否将原权利要求书范围缩小为“幼芽组织培养方法”,并对说明书做相应修改后提出复审请求。
我的提议已遭到事务所里“原高级审查员、资深代理人”的否定,他的理由是幼芽增殖、芽分化和生根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步单独拿出来。我不能认同,我认为幼芽增殖、芽分化和生根是某一植物组织培养的完整过程,每个阶段培养条件都不相同,每个阶段是独立的、完整的技术方案,都可以单独改进。
但是对于植物组织培养,我和上述“原高级审查员、资深代理人”都是非专业人士,对所谓组织培养方面的知识贻笑大方了,请各位大侠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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