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服务是“商品的批发、零售”。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没有“商品的批发、零售”这一服务项目,可能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这一服务项目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推销(替他人)”的含义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等活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对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中认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对“商品的批发、零售”予以商标注册保护。据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实践中也没有接受过在“商品的批发、零售”上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