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o wrote: 北京高院发出的《专利侵权判定......能实现,则不能适用于等同原则? 谢谢各位!
resun wrote: 我认为楼主所理解的和第35条的解释恰恰相反。
mIro wrote: 北京高院发出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京高法229号) 在此意见里关于等同原则的适用中,第35条,\"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对于上记条款,是否能理解为,在判断侵权时,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应该能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如果不能彼此替换,则不能适用于等同原则? 例如,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物代替专利产品相应技术特征物,该专利产品仍然能正常运转;且将专利产品技术特征物代替被控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物,该被控侵权产品也能正常运转。如果不能实现,则不能适用于等同原则?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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