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iyan626 wrote:
\'请协助查询两项专利,国内外同样产品专利公告日比前二项专利申请日还早。可朝国外的外观专利及实用新型去找寻,.....\'
姚克枫律师wrote:
\'楼主是想无效这个产品吧?是不是被诉侵权了呢?
用外观专利无效掉一个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比较难呢!请注意以下情况: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往收到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中,屡曾出现一些以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图片或照片为由宣告后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请求案例。对于这类问题的理解与处理或许有不少争议.
观点之一:外观设计申请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外观设计申请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理由是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的含义只能是“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显然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满足此规定,不能构成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因此,不能破坏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其详细的解释包括下面几个方面:首先,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不同,即它们属于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是一种新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是对一种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就一般发明创造而言,所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是一种技术方案的实施例,一个实施例是不能涵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全部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附图所表达的产品的形状(此处不考虑图案和色彩)是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的体现,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所表达的产品就是保护的对象,它是体现产品外部的形状,是通过点、线、面的组合体现出产品的形状(此处不考虑图案和色彩),也可以说这些图片或照片所表达的内容相当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外观设计的名称和简要说明是对图片或照片作出辅助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应当强调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所表达的内容是极其有限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只考虑产品的外部造型,而不考虑它的内部结构和功能,在解释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时,只能是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清清楚楚所示的外部形状,而不能作任意的扩大的解释,更不能扩大到产品的内部结构和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