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败在一个无谓的争议点上,到底是谁的杯具? 另外,我每次看到谭杰(tanjie),都看成探监或太监。
我又邪恶了,嘿嘿。 话说没参加考试的人,是如何知道实务考题的呢?
另一方面,听说无效答辩是写给专利权人的建议函,既然是建议函,对于楼主提出的问题,估计标准答案是:代理人可以建议申请人保留权2,或者建议他删除权2,这两种方案代理人都可以写啊,因为是建议函嘛,又不是向复审委提交的答辩函,因此必须把两种情况都提出来的才是标准答案~!!! 我想看今年的试题到哪里看,卷三的。 前辈引用的判例我们这些菜鸟看都看不懂,不过估计小小的一个资格考试不可能要用判例来检验它的合理性吧,如果真要那样,估计除了前辈这些资深人士,我国没几个人能通过这个考试了。 今年参加的考试,对此讨论的话题也算是深有体会,就此也发表点个人看法:
首先说明一个原则:作为代理人的价值便是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专业性的建议,让客户可以依此做出合理的决定。
何谓“有价值的专业性的建议”呢?
个人认为:
1. 要清楚说明代理人对事实情况的判断;
2. 要根据上述判断给出合理的切实可行的建议以供参考。
现在单以权2的处理意见为例进行说明。
首先在这里事实情况没有太大的争议。即,权2有新颖性但是无创造性。
所以首先应当向客户说明上述事实判断。
参考版本:1. 本次无效权2因为对方失误可以得到保留;2.如果对方或其他相关方以无创造性再次提出无效申请则权2很难得到保留。
现在说争议的重点。即,如何向客户提供建议,重点在于告诉客户他需要做些什么判断以及做出判断后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参考版本:基于前述事实现给出建议如下:
1.请评估对方再次提出无效的可能性。需参考的因素包括:权2的重要性,即,是否无效了权2对方就能规避本专利;对方的实力及意图以及本案涉案金额等。换句简单的话说就是,对方是个容易打发的主还是个难缠的货。
2. 如果对方再次提出无效的可能很大或权2重要性不高或涉案金额本身并不高或客户为本案提供的预算有限,则建议主动删除权2,以节约时间和费用到更重要的权利要求上去。否则则可以尝试尽一切可能拖延以期拖垮对方。
我想如果客户基于以上判断和建议是可以做出最合适的决定的。而接下来就是代理人将客户做出的决定落实到答复无效上去了。
如果不考虑费用、时间以及对方再次提起无效申请等额外因素,单纯的以考试角度上来说的话,则当然是不删除权2了。
一点个人浅见,以供大家批评讨论。
回 informatik 的帖子
informatik:今年参加的考试,对此讨论的话题也算是深有体会,就此也发表点个人看法:首先说明一个原则:作为代理人的价值便是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专业性的建议,让客户可以依此做出合理的决定。
何谓“有价值的专业性的建议”呢?
个人认为:
1. 要清楚说明代理人对事实情况的判断;
....... (2012-12-04 02:27) images/back.gif
非常好,完全赞同。
回 informatik 的帖子
informatik:今年参加的考试,对此讨论的话题也算是深有体会,就此也发表点个人看法:首先说明一个原则:作为代理人的价值便是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专业性的建议,让客户可以依此做出合理的决定。
何谓“有价值的专业性的建议”呢?
个人认为:
1. 要清楚说明代理人对事实情况的判断;
....... (2012-12-04 02:27) images/back.gif
不管考试不考试,本次试题的客观情况,已经完全符合了您说的第2条的要求了,就算是考试,我也找不到保留权2的理由了,我想如果专利代理人诚实的向客户说明了客观事实的话,一个正常的客户都不会再保留权2的。
回 景运嘉文 的帖子
景运嘉文:非常好,完全赞同。 (2012-12-04 09:41) images/back.gif谢谢你的认可!
回 tc2012 的帖子
tc2012:不管考试不考试,本次试题的客观情况,已经完全符合了您说的第2条的要求了,就算是考试,我也找不到保留权2的理由了,我想如果专利代理人诚实的向客户说明了客观事实的话,一个正常的客户都不会再保留权2的。 (2012-12-04 09:54) images/back.gif呵呵,没错,除非极为特殊的情况一般都是会选择删除权2.
可是毕竟我们不是客户不能代表对方做出判断。所以哪怕是本题这种情况也是要向对方说明并等待对方的明确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