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溟之鲲 wrote: 对于姚克枫律师提出的第2点意见我有不同看法,作为销售者,可以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销售者“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这种“不知道”一般只适用于电子、化学领域等销售者凭其客观条件无法获知产品详细内容的情况,对于外观专利,销售者只需做一下检索即可知道是否侵权,“不知道”只能说明销售者没有尽到义务,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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